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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留穗与陈厚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21:29:523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1013号

原告:沈留穗,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厚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郭厚群,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沈留穗与被告陈厚乐、郭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沈留穗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留穗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留穗撤诉。

  审  判  员 伏姝语
  书  记  员 顾文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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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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