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志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符清。
再审申请人郑志强因与被申请人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志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偏信证人证言,认定事实不当。符清没有为郑志强代付集资款。一、二审判决错误,处理不当,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郑志强于2011年12月1日所立《借据》载明的内容、证人何有东、周京才、符康飞的证言及合伙记帐簿等证据,认定涉案8491325元股金是符清代郑志强支付,并无不当。郑志强主张其与符清不存在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郑志强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郑志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志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
代理审判员 杨 靖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欣薇
2020010901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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