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张梅芳与吴秀兰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17:39:174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15381号

申请人:张梅芳,女,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秀兰,女,195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蔡琳玲,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潘某,男,200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张梅芳与被申请人吴秀兰、蔡琳玲、潘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申请人张梅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秀兰、蔡琳玲、潘某银行存款293,700.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梅芳以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秀兰、蔡琳玲、潘某银行存款293,700.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989元,由申请人张梅芳负担(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烨
  书  记  员 伍怡雯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10472.html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