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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19:06:181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21128号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淑贞,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康,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85.35元,减半收取计1,892.68元,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小红
  书  记  员 蒋静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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