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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1 21:37:533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20751号

原告: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56室。
法定代表人:徐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R区232室。
原告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据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冬英
  书  记  员 杨  扬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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