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2)平中民二终字第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德县正荣建材厂。
负责人赵长会,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鼎荣,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任,又名赵均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春学,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义峰。
上诉人隆德县正荣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凉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隆德县正荣建材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吕长录
审 判 员 刘 瑜
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宫在霞
202001090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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