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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苏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00:30:503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1623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88号。
负责人:徐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园园,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建昌,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被告苏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屈年春
  屠  莉  莉 书记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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