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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斯非尔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02:19:083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3民初26808号

原告:张家港市斯非尔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钢灏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市斯非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斯非尔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  晔
  王  春  燕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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