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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思华与蒋菁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09:20:434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9民特205号

申请人:陆思华,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菁,女,193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陆思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蒋菁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陆思华称被申请人蒋菁已于2022年8月28日去世,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申请人蒋菁已去世,申请人陆思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陆思华撤诉。

  审  判  员 陆  逸
  张  毅  超 书记员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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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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