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陆长云与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11:36:293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7541号

原告:陆长云,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38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纯彬。
原告陆长云与被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贤聪
  书  记  员 赵晓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13362.html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