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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志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11:47:5535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民初15781号

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瑜,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山,公司员工。
被告:周志来,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加森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磊
  书  记  员 姚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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