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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康振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14:10:083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2205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7777号103室、7779号1-4层。
负责人:赵建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康振超,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康振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肖明弟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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