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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与路美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15:11:2743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7民初15555号

原告:上海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美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59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奎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路美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晓鹃
  书  记  员 陈智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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