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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华与上海秦通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18:33:4739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6民初4499号

原告:彭新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张漕公路6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水平。
被告:吕水平,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彭新华与被告上海秦通物流有限公司、吕水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秦通物流有限公司、吕水平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侃
  书  记  员 杨健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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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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