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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朋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2 23:56:073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民初14972号

原告:张旭朋,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张旭朋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张旭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朋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旭朋负担,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任  骏
  姜  敏  凤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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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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