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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平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3 02:58:463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729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72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栋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平与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2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000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聂文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李霞
书记员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审  判  员 聂文翊
  卢  李  霞 书记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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