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晓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保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丁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桃花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丁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艳 红
审 判 员 陈 洪 祥
代理审判员 刘 德 芳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晶
202001091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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