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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梅与刘吉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12:08:393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32255号

原告:高红梅,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恩施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吉伟,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上海紫河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20号8楼814室。
法定代表人:顾雅芬。
被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20号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顾雅芬。
被告:智云(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6-04。
法定代表人:顾臣杰。
被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
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刘吉伟、上海紫河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云(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现因各方已在(2022)鄂2801民初10142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签署调解协议,故原告高红梅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红梅负担。

  审  判  员 姜  岚
  书  记  员 周亚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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