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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金浩等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3 23:00:264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1民初8916号

原告:刘红英,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蒋金浩,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良(系原告蒋金浩弟弟),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F区(西座)32层和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女,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宸,女,职员。
原告刘红英、蒋金浩与被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英、蒋金浩撤诉。

  审  判  员 陶卓华
  书  记  员 吴成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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