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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欢与上海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09:14:2728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民初17803号

原告:张欢,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7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王良平。
原告张欢与被告上海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张欢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欢负担。

  审  判  员 范雅萍
  书  记  员 何元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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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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