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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小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11:36:284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0民初5982号

原告: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5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小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025号高新工业村W2-A座719。
法定代表人:曹艳霞。
原告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小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倪贤锋
  书  记  员 陆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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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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