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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14:49:034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5民初1509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职务不详。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42.3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宇琦
  书  记  员 成栩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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