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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红与樊俊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15:47:473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6229号

原告:杨明红,女,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茜,女,199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樊俊,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杨明红与被告赵茜、樊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杨明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红撤诉。

  审  判  员 白志中
  书  记  员 沈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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