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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飞与刘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14:54:193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1752号

原告:王小飞,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建国,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王小飞与被告刘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2023年5月11日,原告王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小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茉
  书  记  员 傅海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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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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