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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峰与韩文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16:40:4833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9民初7940号

原告:韩杰峰,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小,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文,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邢某,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韩杰峰与被告韩文、邢红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韩杰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暂估)3,334,547.40元,其中货币补偿款1,792,629元,位于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安置房屋价值1,541,918.40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二层后过街楼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为韩葆生,后变更为韩某。事实上,2007-2009年左右,韩某与两被告一家三口居住的在同一地址上二层亭子间公房出售了(现承租人樊美娟),同年,被征收房屋的原承租人韩某与被告邢某离婚。之后,两被告搬离独自居住。因此,两被告居住的公房已被其处置,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过。2021年11月30日,虹口区人民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21〕1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韩文作为签约代表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对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方式及奖励补贴等事项达成一致约定。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时,内有1本户口薄,原告及两被告共3人为户籍在册人员。现原、被告对被征收房屋所涉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经查,被征收房屋动迁后,置换的房屋包括XX路XX弄XX号XX室。该房屋的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征收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尚未实际取得的期房,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致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实际补偿利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对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条件未成就,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据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杰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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