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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聆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16:57:5027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0民初11744号

原告:苏州聆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1715室。
法定代表人:占银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法定代表人:余正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聆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聆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交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已于2022年7月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本案原告诉请货款58,693.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聆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何为铭
  书  记  员 张迪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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