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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卿与李志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17:30:004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民初16689号

申请人:李雨卿,女,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强,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李雨卿与李志强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雨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533,66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533,66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雨卿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荣良
  书  记  员 廖慧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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