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张豪俊与上海玖只喵宠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4 17:39:303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15732号

原告:张豪俊,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玖只喵宠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张黑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豪俊与被告上海玖只喵宠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玖只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豪俊、被告玖只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豪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宠物狗的相关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80元,并按三倍赔偿原告18,540元,合计24,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0日晚上,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一只白色宠物狗,价值2,000元。被告告知宠物狗已经打了两针疫苗,还需打第三针疫苗以及狂犬疫苗,原告花费380元;幼犬不能更换狗粮,必须吃被告指定的狗粮,否则宠物出现问题不负责,于是原告花费2,620元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年份狗粮(包括9包狗粮和9罐钙粉),并花费1,180元办理了电子狗证。当天原告向被告要疫苗本,被告推辞。当晚宠物狗出现不适,吐白沫,次日早上出现打颤、便血等不良反应,与犬瘟细小症状一致,属于带病销售的“星期狗”。原告于某124小时内,去被告门店协商,双方签订了《退款申请》,原告将某所得(除一包狗粮及一包钙粉已拆封外)一并退还被告,被告至今未退款。被告向原告销售带有犬瘟的宠物狗,无法出具疫苗本,系虚假承诺,出售溢价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宠物治疗,被告私自注射疫苗,系违法经营,拒不退款系霸王条款。狗证及疫苗真实性也无法考证。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玖只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饲养宠物要求严格,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宠物系原告自行挑选,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宠物购买协议》,约定原告购买马尔济斯犬一只,犬只月份为:2-4。宠物价格为2,000元。该《宠物购买协议》上注明:因本店所售是活体,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包、不退、不换,如客户购买后在24小时内发现购买的幼犬与幼猫如有细小、犬瘟、冠状、咳嗽、腹泻等症状,请及时联系本店售后,本店承诺在24小时内发现以上情况可以协商换狗或猫(但不给退款),如24小时后一个星期内生病,本店可以免费救治。如寄养寄养费自付。店外任何救治费用均与本店无关,一律不给承担。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犬只费2,000元,狗粮及配套物品、服务费用4,180元,合计6,180元。
2021年12月11日早上,宠物狗出现吐白沫、吐血、腹泻等症状。原告于某2被告处协商,双方签订了《退款申请》。《退款申请》记载,12/10号晚上9点购小狗一只,配套服务等合计金额6,180元,大写金额陆仟壹佰捌拾元正。12/11早上小狗出现吐血、吐白沫、泻等,经验为狗瘟。现申请退5,180元现金,买主自愿承担1,000元损失。特此证明。原告在买主处签名署期,被告加盖公司印章。《退款申请》还记载,周一2021年12月13日公司解决此事,被告员工朱胜伟签名署期,并加盖公司印章。《退款申请》又记载,另收到买主退回8包钙粉(谷波乐180g/盒)、8包狗粮(谷波乐1.5kg/包)、小狗一只、狗笼一个,被告加盖公司印章。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陈述的退款、退物情况属实,宠物狗和相关物品原告均已退还被告,被告至今未退款。
以上事实,有《宠物购买协议》、发票、办理宠物身份信息、《退款申请》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发现宠物狗出现不适症状后,与被告协商签订了《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双方均签名、署期予以确认,且原告已经履行了退狗、退物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某《退款申请》约定向原告退款5,180元。原告是在知道宠物狗身体状况的情形下,与被告达成退款合意,原告再主张三倍赔偿违反了《退款申请》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玖只喵宠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豪俊钱款5,180元;
二、驳回原告张豪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张豪俊负担166元,被告上海玖只喵宠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伶
  书  记  员 戈赛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21446.html

买卖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