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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徐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4 23:29:23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25955号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东街2123号万通商业广场2号楼1至11层。
负责人:张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一,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洪,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告徐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孔燕萍
  书  记  员 钱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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