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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炬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15:44:563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20193号

原告:上海炬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大道103号19室。
法定代表人:林玉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大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汪宝忠。
原告上海炬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系其对自身权利之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炬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燕
  书  记  员 黄尤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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