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刘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4:48:152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033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7557号。
负责人:田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爱琴,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刘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陆  正
  书  记  员 罗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22776.html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