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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5:31:174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887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飞,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书  记  员 王双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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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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