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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佩芳与三迪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6:11:133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590号

原告:金佩芳,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迪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5036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昊,被告三迪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勤,被告三迪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金佩芳与被告三迪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沙  莎
  书  记  员 夏晨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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