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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萧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6:37:203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民初16867号

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付亮,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萧珂,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萧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1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6,717.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缴清全部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截止2021年12月31日应支付滞纳金为45,038.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裕龙花园的业主,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物业费26,717.04元,滞纳金45,038.25元。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上海裕龙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长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  华
  书  记  员 杨燕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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