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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旺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7:35:072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6民初11429号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旺霞,身份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旺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崔旺霞系其行(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XXXX3527持卡人,截至2022年5月15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人民币194,400元及息费共计欠款人民币275,922.18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吴晓婕
  书  记  员 向莉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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