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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江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8:23:233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4603号

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491室。
法定代表人:赵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江波,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江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闫
  周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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