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秦聪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08:24:343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53531号

原告:秦聪,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2号三楼整层及758号1楼C座。
负责人:李日美。
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10号院1号楼4层426。
法定代表人:李日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滔滔,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秦聪与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盛  洁
  蔡  凯  宇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23275.html

服务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