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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定功与沈德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10:11:563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51民初995号

原告:陆定功,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德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定功诉被告沈德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于2022年4月8日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陆定功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定功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定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定功负担。

  审  判  员 龚利民
  书  记  员 陆  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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