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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何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11:07:203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933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7777号103室、7779号1-4层。
负责人:赵建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军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豹。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何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被告何豹准确的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胡耀群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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