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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19 16:23:2843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2民特44号

债权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骅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亭一里19梯401室。
法定代表人:伍伯知,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5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债务人厦门其盛海运有限公司、债务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沪72民特5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设立“新其盛69”轮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基金数额为2,219,096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按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和相应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基金设立之日止)。两债务人在上述民事裁定生效后,以担保的方式在本院设立基金。经本院依法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对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债权人可参加对“新其盛69”轮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分配“新其盛69”轮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023年4月27日,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各方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1.可分配的“新其盛69”轮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总额为人民币16,836,898.29元;
2.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6,836,898.29元;
3.债权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受偿的金额为人民币314,219.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以上受偿协议予以认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协议分配。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林  焱
  审  判  员 钱  旭
  书  记  员 倪梦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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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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