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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金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15:50:294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6619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员工。
被告:谢米莒,女,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湖南省金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田良。
被告:田良,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米莒、湖南省金树新材料有限公司、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吴小国
  书  记  员 牛子yan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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