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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21:23:0535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7民初3165号

申请人: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原施宅茶厂。
法定代表人:薛明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庭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8层8008。
法定代表人:陈振学。
被申请人:刘洪玮,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原告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洪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玮名下23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238,000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洪玮名下银行存款238,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书  记  员 李淑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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