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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21:23:303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6民初6827号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须程成,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雯,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晓菁,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红东
  书  记  员 章莉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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