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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5 23:52:394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民初25357号

原告:上海绿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主楼7A-357室。
法定代表人:刘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敏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澄,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绿安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顾秀萍
  沈  嘉  钰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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