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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均与上海火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6 02:13:213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3民初1642号

原告:杨均,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火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1幢2楼238室,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597号1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佳。
本院受理原告杨均与被告上海火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虽然在上海市宝山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室,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
审理中,本院向原告核实被告住所地的情况,原告向本院陈述,被告虽注册在本市宝山区,但实际的办公地点确实在本市普陀区,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即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火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超亮
  书  记  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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