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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6 16:33:384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24401号

原告: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宗甫,总经理。
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被告:黄建平。
原告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宗甫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劳务派遣合作预付款3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预付款的资金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归还原告劳务派遣合作预付款28,9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预付款的资金利息损失(以13,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和被告商定:由被告为原告从湖南技校输出在校实习生70人至原告派遣单位某物流和宁波某零配件两用人单位,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招人服务费用。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预付款,原告于2019年10月份用微信共支付预付款18,900元给被告。2019年11月10日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催讨预付款,被告在当年11月22号归还5,000元后,拒绝归还剩余预付款。2020年5月,被告承诺原告2020年6月6日会有第二批在校实习生198人输送给原告,双方签定了工学交替合作协议,被告再次要求原告支付预付款,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再次微信支付预付款2万元给被告。被告又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前后两次预付款,被告答应退还,并于2020年8月15日微信退还部分预付款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退还预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平未到庭答辩。
原告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学交替合作协议》;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曹宗甫与黄建平的微信聊天记录。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学交替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还预付款项28,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酌情判令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平系公司唯一股东,其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永念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预付款28,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黄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湖南仁义诚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卿
  书  记  员 喻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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