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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连志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6 21:27:5927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0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7557号。
负责人:田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蒙蒙,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志源,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诉被告连志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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