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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admin2023-06-27 03:30:524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49940号

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1751室。
法定代表人:苏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701号1101、1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珍。
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署的《淘宝直播2021服务协议》;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推广费用65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淘宝直播2021】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直播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产品直播推广服务,被告应提供的服务包括:安排达人薇娅在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直播,且首场直播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若被告未按期安排前述主播开展直播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65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开展直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用,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提供直播服务及未向原告退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用,追究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直播服务协议、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直播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淘宝带货直播,项目名称为觅研品牌薇娅年度综合混播,主播为薇娅;项目时间及次数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单链混播5次;其中,首场直播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若被告未按期安排协议项下主播直播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本项综合混播费用为1,500,000元,含税6%,确保5次混播综合GMV不低于3,000,000元;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原告必须支付协议总费用的60%,即900,000元作为预付款,以确保本场直播的排期和链接,在首场直播前5个工作日需一次性支付协议总费用的20%即300,000元作为中期款,全部直播排期经和双方确认完毕后支付剩余20%尾款即300,000元;前述约定的预付款中,其中25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其他合作项目结算款项中扣除结算,视为原告已支付,即原告剩余仅需支付650,000元作为预付款;如因被告未能按照项目服务内容所约定完成直播合作排期(包括但不限于直播主播、直播时间、首场直播时间、场次、单词直播时长等),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于协议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内无息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本协议内约定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直播费用、服务费用、税费等)。
2021年5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650,000元。
2021年9月1日,原告在与被告的微信群中要求退款,被告合同联系人尹沙拉在微信群中向被告薇娅直播版块负责人表示“八月过了,那就按计划烦请安排退款了”,该员工表示“收到,我最近都在出差,我会反馈哈”,原告表示“给一个时间线,关于90万,我们看看如何跟进,当时合同对于退款时间有约定的”,该员工表示“明白”,原告表示“我们合同是约定退款时间的,不然会有违约金”,尹沙拉向该员工表示“请他们尽快”。后原告多次在该群中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亦表示最近在出差,会尽快给到退款时间表。
2021年9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尹沙拉表示“最终精华薇娅那边没有过,你这边帮我尽快催款吧”,尹沙拉表示“薇娅退款俩个月起步,之前一个客户的也在等,我估计薇娅肯定还是会直接和你们品牌联系,肯定不会走直播机构了,所以那个celina这边会负责退款”。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另签订一份《薇娅直播委托推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安排薇娅为原告提供直播服务,后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服务为由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沪0106民初49938号],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2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尚在审理中。
再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以及传票等系于2021年12月3日送达被告。
审理中,原告表示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约直播,亦未安排补播;无佣金产生;就已支付的服务费未开具过发票;未向原告退还过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直播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安排主播薇娅为原告相关产品做年度混播直播推广,服务费为1,500,000元,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首场直播必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原告需支付预付款650,000元;被告未能按照项目服务内容所约定完成直播合作排期(包括但不限于直播主播、直播时间、首场直播时间、场次、单词直播时长等),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服务费65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安排直播。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起诉状副本系于2021年12月3日送达被告,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于2021年12月3日解除。直播服务协议约定,协议解除后,被告应于协议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内无息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本协议内约定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直播费用、服务费用、税费等),因此,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无息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推广服务费650,000元。现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退还服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6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起算日期,因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2月10日前无息退还原告服务费,因此本院依法调整预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21年12月11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淘宝直播2021】服务协议》于2021年12月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6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0元,保全费3,824.85元(原告上海寻梦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朗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昌玲
  书  记  员 韩富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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