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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钟斌与弋爱丽等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7 04:27:424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弋钟斌,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弋爱丽,女,192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弋新,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昆,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弋钟斌因与被上诉人弋爱丽、弋新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弋钟斌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弋钟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弋钟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弋钟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建颖
  书  记  员 叶  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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