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律师

24小时在线

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贤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admin2023-06-27 11:38:324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20237号

原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A楼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至涌,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7幢373室。
法定代表人:李贤德,执行董事。
被告:李贤德,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贤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书  记  员 吴诗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链接:http://xindiandj.com/post/29522.html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